陕西省施工扬尘污染排放限值
1 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施工场地的颗粒物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监测 和监督管理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城市建成区、规划区的各类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城镇和农村区域施工场地、混凝土搅拌站 等可参照执行。
本标准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排放限值执行。
2 术语和定义
2. 1建筑工程
本标准所指建筑工程是指以各类房屋、设施、路桥、涵洞等建筑为主体,包括其它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配套的线路、管道、设备等的安装在内的工程实体。
2. 2施工场地
本标准所指施工场地是指工程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区域,以及规定界限以外确实用于建筑或拆毁的其他中间准备区域。
2. 3总悬浮颗粒物
总悬浮颗粒物(TSP)是指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并排放的颗粒物,简称 TSP。
2.4颗粒物在线监测仪
对建设施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的仪器,并具备数据传输、存储、分析和处理的功能。
3 施工场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
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,城市建成区、规划区所有施工场地执行表1规定的总悬浮颗粒物(TSP)监控浓度限值。
4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
4.1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封闭围挡施工。
4.2工程开工前,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应硬化,其余 场地应绿化或固化。
4. 3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。
4.4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全部覆盖,水泥及其它粉尘类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覆盖。
4.5施工现场运送土方、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。
4.6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垃圾存放点,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并覆盖,及时清运,不得焚烧、下埋和随意丟弃。
4.7施工现场应建立洒水清扫制度或雾化降尘措施。
4.8拆除工程应采用围挡隔离,并采取洒水降尘或雾化降尘措施,废弃物应及时覆盖或清运,不得敞开式拆除。
4.9遇有严重污染日时,建筑工地必须停止土方作业和建筑拆除作业。
5监测方法和要求
5.1监测方法
5.1.1重量法
按照《总悬浮颗粒物(TSP)-重量法》(GB/T 15432-1995)的有 关要求进行。
重量法监测点位设置参照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 贝ij》(HJ/T 55-2000)的有关要求,监测频次要求在正常施工过程中 连续监测2天,每天不少于6次(每隔2〜3小时采样1次)。
5. 1.2连续自动监测法
5. 1.2. 1方法基本要求
施工扬尘应采用基于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的颗粒物在线监测仪进 行监测,颗粒物在线监测应采用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。
5. 1.2.2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组
用于扬尘污染监测的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应配备颗粒物在线监 测仪和气象参数传感器,宜配备视频监控单元。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应 由颗粒物样品采集、流量控制、监测终端等组成。气象参数传感器至 少应具有风向、风速、大气压、温度、湿度传感器。
5. 1.2.3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点位设置
(1)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一一应设置于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的边界处,且可 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。
一一每个施工场地至少在主导风向下风向污染最重区域场界(可 在围栏或围墙内侧)设置1个监测点位,如城区无明确主导风向时应 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;设置2个及以上点位的,其中至少一个 监测点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,其余点位应尽量选择在污染最 重区域场界或主要的施工车辆出入口处。
——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,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。
一一监测点位置应保持稳定,不允许随意变动,以保证监测的连 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。
一一在监测点周围,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、树木或 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。从监测系统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 物之间的水平距离,至少应为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上。
一一监测点应设置在相对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,监测点
附近应避免强电磁干扰,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,方便安装和检 修通信线路。
一一监测点的设置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造成影响。
一一监测点的设置应与住建部门要求的视频监控点位相结合。
(2)点位数量等技术要求:
——占地面积10000㎡及其以下的建筑工程应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。
——占地面积在10000㎡以上的建筑工程应至少设置2个监测 点,后续每增加10000㎡增设1个监测点,新增面积不足10000㎡的按 10000㎡ 计。
——颗粒物采样口高度一般应设在距地面2. 0m〜4. 0m之间。
一一颗粒物采样管应垂直设置,采样口到在线监测仪管道长度 不应大于2. 5m。
6评价方法
6.1采用所有监测点中单次小时平均浓度最大值(TSPmax)进行评价。
6.2背景值修正与结果评价
以距离施工场地最近的空气质量城市点同时段可吸入颗粒物小 时平均浓度(PXU为参考进行结果修正。具体方法见表3。
7实施与监督
7.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 督实施。
7. 2在任何情况下,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,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。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 进行监督性检查时,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,作为判定排污 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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